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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户口、身份证指南

文章来源: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阅读次数: 发布时间:2018-05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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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户口准予迁入手续,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、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:凭《户口迁移证》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《户口簿、身份证》办理。2、老年父母投靠子女:凭《户口迁移证》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《户口簿、身份证》办理。3、购房和经商迁入(非转农等):凭《户口迁移证》、《户产证、土地使用证》和《户口簿、身份证》办理。经商:凭《工商营业执照》、《税务登记证》和《户口簿、身份证》办理。4、干部、职工工作调动(录用)迁移:凭《户口迁移证》、工作调令或任职(录用)通知书、调入单位证明、住房证明办理。5、转业、复员、退伍军人落户:凭县、市(区)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《复员、转业、退伍军人落户证明》和本人《退出现役证》办理。6、大、中专院校毕业落户:凭省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分配办公室报到证,接收单位证明,本人《毕业证》和《户口迁移证、身份证》办理。

二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,凭本人户口簿、标准照片二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分局、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;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,2-3个月后到所在地分局、派出所凭证领取。换领、被领凭:户口簿、采集人信息到常住地分局、派出所办理手续,2-3个月后到户口所在分局、派出所凭回执领新证。

三、临时身份证办理程序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,未到证期间,如需使用居民身份证,可办理临时身份证,办理临时身份证,须提供:1、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;2、合格相片壹张。

咨询电话:72636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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